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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守则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04-21 访问量:




沛人常发〔20178

 沛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守则

2017421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权,不断提高履职水平,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熟悉人大工作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行使权利时公平公正。

第四条 非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单位工作与常委会会议发生冲突时,优先参加常委会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应认真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及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有关的调研、视察,广泛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为审议发言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前一天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向常委会办公室报备。会议出席情况,年底予以公布。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集中精力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会议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会客或处理与本会议无关的事务,不得随意长时间离开会场。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权利。审议时,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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