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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的四个机制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08-29 访问量: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实践中,如何能够将《宪法》规定的“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原则规定具体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才是深入开展并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根本路径和有效选择。就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只有完善并规范四种机制,才能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在行使过程中,决出原则、定出成效。

一是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机制。要完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和决策执行机制。在已有各项议事机制、工作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的特定议事规则,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提出与审查、调研与论证、审议与表决、公布与实施以及贯彻落实的保障措施等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防止临时动议,提高议决质量和决议决定落实效率。

二是专家人才的参谋咨询机制。在审议过程中开展广泛深入的讨论,允许各种观点自由阐述。多听取反对意见,以确保决定议案能够得到充分的论证。对存在较大争议的,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使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切合实际。建立专家人才的参谋咨询机制,让更多的专家声音渗入到决策上来,充分发挥各个工委“专家人才库”的职能作用,增强决议决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是决定落实的跟踪督查机制。注重发挥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决议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中的作用。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对已经产生的决定执行和落实情况实行跟踪监督、责任追究,确保常委会决定、决议得到贯彻落实。必要时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确保决议决定得到有效落实,以维护人大决定、决定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四是理论研究的智力支持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的作用,让研究会紧紧围绕常委会的工作重点和年度计划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为常委会各项工作特别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施,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论研究,在努力探索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各种重要实践问题的同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形成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生动局面。

                                         (办公室 尹茂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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