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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7-09-25 访问量: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新形势下完善和深化人大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对于人大常委会强化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现实的人大工作实践中,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做到“四个强化”。

强化责任意识。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的根本要求。因此,无论负责报备的机关,还是负责审查的机关,都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作为报备机关,要认识到备案不是简单的存档,而是法定义务,必须做到“有件必备”。作为审查机关,要认识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点在于审查,审查不是找麻烦,而是法定职责,必须做到“有备必审”;发现问题,要依法纠正,做到“有错必纠”。如在审查《汉街步行街管理条例》时,发现条例中规定不允许在步行街开饭店,县人大有关工委在审查时及时提出了合理建议,确保条例的合法性。

    强化工作机制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建立领导有力、责任明确、运行有序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完善报送备案机制。通过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核查通报等方式,督促文件制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备,做到不漏报、不瞒报。完善主动审查机制。按立法法修改后的新规定落实主动审查责任,加强主动审查力度,尝试借助外力,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完善被动审查机制。细化审查要求和建议的受理、处理、反馈等程序,推动被动审查工作规范化,依法启动规范性文件的被动审查。完善督促纠正机制。对通过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备案件,与制定机关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督促制定机关自行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对不自行纠正的,依法提出审查意见,甚至依法予以撤销。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应备案而不备案的、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的,有问题未发现,发现问题而未提出纠正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失职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通报批评。

    强化队伍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政策性、法律性和专业性都很强,没有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和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很难承担起审查职责。首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队伍。除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负责外,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明确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专职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其次,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对《立法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学习培训,使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弄清楚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程序和标准,掌握工作尺度和工作方法。通过对《地方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使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能够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高审查能力。

强化协调配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要做好工作,需要各职能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要加强报备机关与审查机关之间沟通协调。又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支持配合。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征求意见、邀请参与论证等方式,吸收人大代表参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另一层面上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度,把人民群众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结合起来。 

         (何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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