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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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22-08-04 访问量:

时间:2022年8月4日上午9:20

地点:沛县法院民一庭

案号:2022)苏0322民初4201号

件名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员:花梦莉

员:张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沛县龙固镇中心三村5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法定代表人:颜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真,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浩,男,汉族,系公司律师,住沛县沛城汤沐中路11号。

案情简介本诉:2017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地产出售合同,约定金额460000元。签订合同、原告依约交纳了460000元后,没有接收到房产。此后原、被告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因被告迟延交付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提起诉请:1、判令解除双方2017年1月3日签订的房地产出售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60000元,并于2017年1月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按月息5‰),截止起诉时利息为138000元,拍卖费用23000元,合计62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反诉部分:反诉原被告于2017年1月签订房地产出售合同,反诉被告购买反诉原告涉案房产,因有原承租人在信用社土地自建的房子未评估。合同签订当天,反诉人将房产证、土地证、钥匙交付给被反诉人,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由于被反诉人无法建设厂房,准备对该房产进行转让,且已收取第三人袁某某定金。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反诉人已完成交付义务。综上,反诉人已按《房地产出售合同》约定交付房地产,且被反诉人已实际占有。特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将反诉人因房屋买卖垫付各项税费合计243449.72元返还反诉人;2、支付垫付各项税费垫付期间利息52910元(按月息5%o暂计自2018年12月8日至2022年7月4日,之后利息按按月息5%o计算至返还日止);3、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参加代表: 刘洪敏           英    朱守银    郭继华    谢换换   胡正卫   丁丹丹    范      曹书华    郁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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