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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代表法》指导代表工作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8-05-07 访问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92年4月3日通过并颁布实施的,2009年8月27日、2010年10月28日和2015年8月29日又先后历经三次修正、共计六章五十二条。

《代表法》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基本职责,科学地表述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从多个方面规定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所必须的保障。自颁布实施以来,为代表执行职务、履行义务、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力保障。通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也对各级人大工作的开展,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作为一名人大工作者,尤其从事人事和代表联络工作的从业者,更要把《代表法》作为我们履职行权的“根本法”。 把《代表法》的基本精髓和理论要义贯穿落实到具体的代表工作中去,全面凸显《代表法》作为一部人民当家作主法律的主体地位。

《代表法》阐明了人大代表的根本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形成了一种间接关系,不是直接关系,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具体表现为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说,人民代表大会实际行使着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则是接受人民委托,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实行代议制度。《代表法》对代议制度的实施和运行进行了科学规范和引领,明确指出人大代表就是人民选派到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使者,其职责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法》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法定地位。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地位具有法定性。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法律规定的代表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人大代表经选举产生后法律赋予的,是与代表的法定职务同时存在的。不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代表的法定职务。人大代表依法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都是参加对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

《代表法》确定了人大代表的职能作用。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我国经济、政治等方面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人大代表职能和作用的发挥。具体包括:决策决定作用。代表积极参加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才能够有效得以实施。监督推动作用。代表在执行职务活动中,督促“一府一委两院”有效地开展工作、提升效率。桥梁纽带作用。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一方面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另一方面宣传动员,组织发动,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可以起到党和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人代工委 尹茂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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