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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身份六重性”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8-05-08 访问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把这个权力委托给代表行使。作为人大代表,我们的首要职责就是要更好的集中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代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并不是一个空壳的噱头,按照《代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文化经济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所以,人大代表不是一个空壳荣誉,更不是一个泡沫身份,而是一个有着实实在在内容和形式的国家职务,并在执行这一职务时拥有着“身份六重性”。

一是产生方式的民主性。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必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乡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和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都遵循普遍、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直接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任何不经过民主选举的候选人不能直接成为人大代表,任何指定的、派定的人大代表都是无效的、非法的。

二是职务导向的国家性。《代表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该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不是劳动模范,不是先进工作者,而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使者。因而,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人大代表所从事的活动是一种政务活动。

三是任期时间的届定性。人大代表的任期是人大代表依法享有代表资格的法定时间界限。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均是五年,在任期内,人大代表都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责任。实行人大代表的任期制,对代表是一种鞭策,也是一种激励,更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四是权力运作的集体性。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是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集中制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根本特点。人大代表作为个体,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机组成分子,人民代表大会才是一个完整的权力集体。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必须通过人大代表的群体活动才能得以具体实现和落实。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集体有权,个人无权”。

五是执行职务的群众性。一方面,人大代表由选民或者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是代表人民的光荣使者,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另一方面,人大代表与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关系,是被选举者与选举者、代表与被代表、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本质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辩证关系,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也正是通过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动得以具体落实。

六是履职活动的法定性。代表经依法选举产生,并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就具有了法定的代表身份,其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依法活动就是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要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从对代表的职务保护层面看,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还享受议论免责、人身特别保护等多方面的司法保障,这对于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也是十分必要的。

                                      (人代工委 尹茂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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