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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履职要处理好四种关系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8-06-15 访问量:



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代表着选民的意志和利益。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依照代表法的规定执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除了要提高履职积极性和自身素质外,还要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好以下四种关系:

一是参加会议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这一方面要求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切实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求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开展活动,积极参加各项代表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等。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在会议期间进行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必要准备。如果没有闭会期间积极的代表活动,代表就不可能深入地体察民情、掌握民意,就不可能真正地在人大会议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才能保证高质量的议案或建议。因此,可以说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

二是执行代表职务与岗位职务的关系。人大代表一般情况下不脱离原来的工作岗位,其主要的时间和精力仍然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这就要求代表要摆正代表职务与岗位职务的关系,既要代表人民参加对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又要在单位岗位上发挥模范作用。

   人大代表的人民性和政治地位决定了人大代表必须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依法履职的关系,特别是当本职工作与代表履行职责发生时间冲突时,要区别轻重缓急,妥善解决,不能因为本职工作忙,就不出席会议,不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要争取单位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统筹安排好本职工作,把履行代表职责放在第一位,做到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两不误。

三是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代表法》规定了人大代表享有七项权利,应当履行七项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是一致的,即代表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且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每个代表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人大代表享有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基础,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必须给予必要的保障和服务,如出席会议要安排、提出议案要处理、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要提供方便等,同时人大代表又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等。人大代表不能只监督别人,不严格自律,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绝不是特权的象征。

四是代表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由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其地位、权利是人民授予、委托的,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这就要求人大代表要加强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联系,使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了解和掌握代表法定权利行使的情况和法定义务履行的情况,如果代表不称职或者不能代表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对其按法律程序进行罢免。

                                          (朱开靖  张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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