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建设

机关建设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 页 > 自身建设 > 机关建设

践行“四个善于”落实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8-02-26 访问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了“四个善于”,即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是人大依法履职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实际工作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通过践行“四个善于”的要求,落实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

一、践行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要求,落实党的思想领导

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党的主张充分体现到法律条文中去。决定明确要求:“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有立法权的人大在主导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贯彻到法律法规中去。

二是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把党的主张充分体现到重大事项中。特别是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县级人大,要积极贯彻党委意图,自觉把党委决策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政治依据、行动方向和指导原则,紧紧围绕党委重大决策开展工作。在事前征得同级党委原则同意的前提下,通过依法履职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及时把党的决策、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

三是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宣传教育,把党的主张转化为人大代表的主张。党的主张能否顺利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人大代表对党的主张的认识非常关键。务求把党的主张、理念、思想潜移默化地转化为人大代表的主张、理念、思想。使各级人大代表都能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践行好“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的要求,落实党的组织领导

一要善于做好沟通。要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知情权。让人大代表尽早、全面了解党组织推荐的干部人选。旗帜鲜明地向人大代表讲清楚组织的意图,讲清楚人选产生过程和基本情况。

二要善于顶层设计。党组织推荐的人选能否顺利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人大人事任免工作法定程序的顶层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至关重要。核心是要寻找到“党管干部”与“发扬民主”的最佳契合点,力求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扬民主。

三要善于组织选举。要确保法定程序得到严格执行,风清气正、依法有序进行人事任免。既不能为了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高票当选而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不能为了强调民主而放弃对选举活动的主导,甚至对选举中的不良苗头和异常动态放任不管。

三、践行好“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的要求,落实党的执政领导

一是强化工作监督,推动“一府两院”贯彻落实党的重大决策部署。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人大工作才能让党和人民满意。因此,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安排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代表等各项工作和重要活动。首先,人大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其次,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调研、询问、质询等活动,促进“一府两院”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举措,从而落实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是强化法律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决定强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各级人大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监督“一府两院”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四、践行好“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的要求,确保全党全国上下一盘棋

第一,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织必须依据党章,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把遵守党内法规,作为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不仅突出了遵守党内法规的严肃性,也意味着治党是治国的前提、遵守党内法规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在党内努力营造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意见的政治局面。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对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由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依法按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依照宪法,坚持国家的民主集中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其一,要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协调,就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计划和预算决算初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等,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要求依法向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结果。其二,人大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人大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在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会议形式进行表决,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草案和重要事项,要深入调研、耐心协商和充分论证,真正做到集思广益。其三,在立法等工作中,上级人大要主动听取下级人大的意见建议;同时,对于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上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给予撤销。

                                         (内司工委 张宜和)








苏公网安备 32032202000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