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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级人大法律监督的几点思考

来源:沛县人大网 时间:2018-08-21 访问量: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地方各级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更能保证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得以自觉遵守与执行,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何能够在新的时期进一步加强人大法律监督工作,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要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工作程序,坚持依法监督原则

县级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及程序办事,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建立既符合宪法、法律原则精神,又切合地方实际的工作程序。增强敢于监督的意识,创建健康的法律监督环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对职权范围内的事敢抓、敢管、敢于负责,在监督程序上做到不偏不漏,既严又全,不搞所谓的“弹性监督”,对出现久拖不决或一再反复的问题,要大胆动用刚性监督手段,直到问题解决为止。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举起监督大旗,树立人大权威,依法进行监督,依法大胆行使监督职权。听取和审议执法工作报告,应作相应的决议、决定,并督促有关机关执行,其执行情况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执法检查,应摆正人大常委会作为监督主体的位置,做人大常委会该做的工作,切忌越俎代庖,将自身降格为执法主体。对于司法案件监督,要准确确立监督重点,应选择在本县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违法案件,督促司法机关依法纠正和处理,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改进监督方法,提高法律监督实效

恰当的监督方式能够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县级人大在法律监督中,要根据法律的内容和性质,选择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比如在人事监督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运用罢免、撤职等惩戒性监督手段,既能加大监督力度,又有利于建立能上能下的干部流动机制,在对政府钱袋子进行法律监督时,应在定期审议、统计评议等方式的基础上,采取专项审计、社会公示等监督形式。对某一单项法律进行监督时,要在专项执法检查和特定问题调查的基础上,注重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督查,加强长效性监督机制的建立。对全局和重大型法律进行监督时,对执法不严、整改不力和法律实施的薄弱环节,要依法大胆地运用质询、警告、撤销、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用足监督职权,提高监督的实效。要将人大法律监督与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网络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新闻、网络等媒体手段,客观、真实地将监督情况介绍到人民群众之中去,使人大的法律监督为群众所了解、所支持,形成多方并举的监督过程管理,灵活运用监督形式,放开手脚、大胆监督,一抓到底、跟踪问效,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有效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在地方的顺利实施。

三、完善自身建设,提升监督工作水平

人大常委会只有自身建设过得硬,执法检查体系科学,才能更好地开展人大法律监督工作。为此,一要提高人大干部法律知识水平。人大常委会要长期坚持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引导机关干部认真学习宪法、行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尤其是新颁布的法律和涉及经济社会重大问题的法律法规,更要精心组织学习,全面领会法律实质,使每名干部知法、懂法,用丰富的法律知识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二要提高人大干部司法工作技能。在实践中,要善于将法律知识与具体案件调处相结合,学会分析错综复杂的案情,懂得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法律程序,掌握必备的法律实践技能。三要形成科学的执法检查机制。要深刻领会《监督法》,严格遵循执法检查的范围、程序和相关要求。要在《监督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执法检查实施办法,每年选择三至五项重要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成立执法检查组,深入相关单位和部门一线,采取调查问卷、实地查看、走访群众等形式,广泛地调查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报告审议和意见督办工作。要妥善处理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关系,将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起来,在加强监督的同时,支持“一府两院”独立行使职权、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形成“和谐、规范、顺畅、务实”的法律监督体系。

  

 ( 陈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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